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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吕某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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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24 16:37: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原公诉構造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查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洲,男,1983年5月6日诞生,汉族,某县人,中專文化,駕驶員,住某县。因涉嫌兒交通闯祸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指假寓所监督栖身,當月28日被拘系,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拘系,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解人李某某,某状師事件所状師。

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查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洲兒交通闯祸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裁决,吕某洲提出上诉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撤消原判,發還重审。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構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苏0381刑初841号刑事裁决。宣判後,原审被告人吕某洲仍不平,在法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後,依法構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公然開庭举行了审理。徐州市人民查察院指派查察員陈某艳出庭實行职務,上诉人吕某洲及其辩解人李某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經合议庭评断,审讯委員會举行了會商并作出决议,现已审理闭幕。

原裁决認定,2014年10月28日22時许,黄某2男駕驶跨越审定人数的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7KM+570M處,因察看忽略,操作不妥,撞击火线同標的目的被告人吕某洲駕驶的平安举措措施不全及機件不合适技能尺度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車、豫N×××××重型自卸半挂車,致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内搭車人三人受伤,四人就地灭亡,黄某2男本人受伤,两車分歧水平毁坏。變乱责任認定吕某洲及黄某2男负變乱的等同责任。經山东交院交通司法判定中間交通司法判定,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挂車死後部反光標識不合适相干國度尺度;經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變乱產生時行驶速率高于88km/h,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車/豫N×××××号重型自卸半挂車變乱產生時行驶速率约為40km/h;經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辆工藝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陈迹判定,豫N×××××/豫N×××××重型自卸半挂車後部防撞栏横梁截面高度不知足《汽車和挂車後下部防護装配》尺度请求。

被告人吕某洲于2014年10月28日自動打德律風報警,并照實供述上述究竟。

原裁决認定上述究竟的證据,有书證户籍證實,車辆信息盘問成果及車辆行驶證复印件,徐醫附院重症醫學科證實,證人李某三、杜某、黄某1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陈某一、潘某的報告,判定定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判定中間交通司法判定定见书、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辆工藝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陈迹判定、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定见书、扬州大學機器工程學院交通變乱查驗评估、徐州市公安局門路交通變乱車辆技能查驗陈述、新沂市神山灵活車平安技能有限公司灵活車平安技能查驗陈述单、新沂市超限监测站超限運输檢测陈述、徐州市公安局門路交通變乱認定书、新沂市公安局法醫學查驗定见书、法醫學人體毁伤判定定见,門路交通變乱现場勘查笔录、现場照片和被告人吕某洲的供述與辩護等。

关于被告人吕某洲辩護其不该承當等同责任,其那時車速不低于每小時60千米,其不组成兒法,原审認為,經侦察構造依法拜托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举行判定,吕某洲駕驶的闯祸車辆在變乱產生時行驶速率约為40km/h,與證人杜某、黄某一、李某二、荣某證明正常在高速行驶速率60-70千米摆布,間隔出口1千米50-55千米,間隔出口500米也就30-40千米或40-50千米的證言可以或许相印證,且该闯祸車辆按照山东交院交通司法判定中間交通司法判定定见书,車死後部反光標識不合适相干國度尺度,防撞護栏不合适尺度;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辆工藝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陈迹判定亦證實豫N×××××/豫N×××××重型自卸半挂車後部防撞栏横梁截面高度不知足《汽車和挂車後下部防護装配》尺度请求。是以,被告人吕某洲提出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認定吕某洲駕驶的車辆低于每小時60千米與究竟不符、扬州大學機器工程學院的阐發結论不克不及作為證据利用、低于60千米也没有违背劃定、在审理中由公安構造拜托判定和黄某2男不出庭步伐违法等辩解定见,原审综合评析以下:1.扬州大學機器工程學院的交通變乱查驗评估定见书只是專家定见,该機構不具备判定天資,不克不及作為判定定见利用,采用辩解人的辩解定见;2.在审理中由公安構造拜托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举行判定的步伐其實不违法,该判定機構具备交通變乱陈迹判定天資,所判定出的車速與同業同類型車辆駕驶員的證言能互相印證,故對辩解人的此项辩解定见不予采用。3.《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劃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千米”系强迫性劃定,任安在高速路上行驶的灵活車均應遵照,對辩解人的此项辩解定见不予采用。4.该起變乱责任的認定,系由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按照相干法令、律例、并經团體鑽研、综合阐發依法作出的,經相干有天資的部分判定,被告人吕某洲駕驶的灵活車不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率低于60km/h,并且車死後部反光標識不合适國度尺度,車後部防撞栏横梁截面高度不知足《汽車和挂車後下部防護装配》尺度请求,多项违法,故認定其承當變乱的等同责任。另經庭前领會,黄某2男身體状态未便出庭。故對辩解人提出的此项辩解定见,不予采用。

原审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吕某洲违背交通運输辦理律例,激發重大交通變乱,致四人灭亡,一人重伤,三人輕伤,承當變乱的等同责任,其举動已组成交通闯祸罪。公诉構造指控被告人吕某洲兒交通闯祸罪的究竟清晰,證据确切、充實,指控的罪名准确。鉴于被告人吕某洲在通晓其駕驶的車辆產生交通變乱後,自動報警,并照實供述案件究竟,具备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惩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劃定,以被告人吕某洲兒交通闯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上诉人吕某洲上诉称,其那時車速不低于每小時60千米,该起變乱是後車司機黄某2南违規酿成的,其不该承當等同责任,其举動不组成兒法。

辩解人提出的重要辩解定见:1.認定吕某洲駕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車低于每小時60千米證据不足。2.低于每小時60千米不违法。3.交通變乱责任認定书認定吕某洲承當變乱的等同责任與究竟不符,對方車辆駕驶职員黄某2男有多项违法举動,吕某洲理當承當本次變乱的次要责任。4.一审跨越审理刻日、黄某2男不出庭和一审理間公安構造拜托举行判定等步伐违法。

徐州市人民查察院認為原判認定究竟清晰,审理步伐正當,定性正确,量刑得當,建议本院保持原判。

經审理查明的究竟、證据與一审根基一致。二审時代,上诉人吕某洲及其辩解人没有供给新的證据。

二审查明,2014年10月28日22時许,黄某2男(另案處置)駕驶跨越审定人数的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核载7人實载8人)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7KM+570M處,因察看忽略,操作不妥,撞击火线同標的目的吕某洲駕驶的平安举措措施不全及機件不合适技能尺度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車、豫N×××××重型自卸半挂車,致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内搭車人靳某、陈某一、潘某受伤,搭車人李某一、杨某、于某、胡某1就地灭亡,黄某2男本人受伤,两車分歧水平毁坏。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高速三大队變乱责任認定,吕某洲及黄某2男负變乱的等同责任。經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能室法醫學查驗判定,被害人胡某一、李某一、杨某合适颅脑毁伤灭亡;被害人于某合适颅脑毁伤归并内脏毁伤灭亡;被害人潘某、陈某一、靳某的毁伤别离组成輕伤一级,黄某2男的毁伤组成重伤二级;經山东交院交通司法判定中間交通司法判定,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挂車死後部反光標識不合适相干國度尺度;經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變乱產生時(碰撞時瞬時)行驶速率高于88km/h,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車/豫N×××××号重型自卸半挂車變乱產生時行驶速率约為40km/h;經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辆工藝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陈迹判定,豫N×××××/豫N×××××重型自卸半挂車後部防撞栏横梁截面高度不知足《汽車和挂車後下部防護装配》尺度请求。

吕某洲于2014年10月28日自動打德律風報警,并照實供述上述究竟。

以上究竟,有原公诉構造當庭举證,并經1、二审庭审質證的以下重要證据證明:

1.书證

(1)户籍證實及駕驶人信息盘問成果单,證實吕某洲诞生于1983年5月6日,持有駕驶A2證。

(2)車辆信息盘問成果及車辆行驶證复印件,證實吕某洲准駕車型為A2,黄某2男准駕車型為B2E及涉案車辆的根基信息。

(3)徐醫附院重症醫學科證實,證實黄某2男車祸外伤入院,气管插管接呼吸機支撑呼吸,神智清晰,但没法措辞。

(4)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议书,證明黄某2男因涉嫌交通闯祸罪被该局取保候审。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其是豫N×××××重型半挂牵引車車主,2014年10月28日23時43分,駕驶員吕某洲打德律風说車辆後面的車牌和保险杠都没有了,仿佛被此外車撞了,他那時也不晓得產生了甚麼事變,在間隔下高速2KM的處所听到了和轮胎爆炸同样的声音,他觉得是爆胎了,下車看了下發明轮胎没有爆炸,又日後看了下,後面黑暗就上車走了。

(2)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8日19時摆布,其與吕某洲等六辆車駕驶員在安徽濉溪吃完饭,一块兒開車去新沂华宏钢厂送焦炭。23點摆布到了钢厂,最後吕某洲駕驶豫N×××××車也到了钢厂,其看到他車後保险杠没有了,大梁另有玻璃渣子,其就说這車必定失事了,必定有車頂他後面了。這時候大李走過来讲車子必定是撞的,還说适才下高速,路邊有辆面包車撞護栏了,弄欠好就是那車撞的。吕某洲说要给老板打德律風,去除黃褐斑,看是否是失事了,再報案。然後吕某洲就和他老板打了德律風。其几人的車辆正常在高速行驶60-70千米摆布,間隔出口1千米時50-55千米,間隔出口500米也就30-40千米。

(3)證人黄某1的證言,證實那時其在焦炭厂停好車後,约莫五六分钟吕某洲進入焦炭厂倒車時有其他車的駕驶員去看吕某洲的車,其听到大李说這哪是液压頂漏油,看車上都是碎玻璃,保险杠牌子都掉了,必定有車追尾了。其又走到豫N×××××車後看了一下,液压頂的销子也掉了,後面保险杠牌子也没有了,就说這必定撞了,其听有人说報警了。2014年10月28日晚上22時51分,吕某洲打德律風说液压頂漏油了,销子掉了,油管断了,多是颠断的。快到新沂西出口時看到豫N×××××停在分叉口右侧的告急泊車道,吕某洲坐在車内,其從匝道驶出收费站。23時16分和28分吕某洲又别离给其打德律風说罚款的事,感受他语态正常,没有谈起產生變乱。其在距新沂西出口500米摆布看到有一辆面包車停在應急車道仿佛車頭撞到護栏了,约莫23時20分。大師围觀吕某洲的車,议论述這不是漏油的事,必定出交通變乱了,牌子和保险杠都在现場了,赶快報警吧。其正常在高速行驶60-65千米,在靠近出口2千米時起頭减速,間隔出口1千米時車速就應當40-50千米摆布,進匝道30千米摆布,上桥時用2档只有15千米摆布,重車也跑不了多快。其在钢厂看豫N×××××後尾灯左侧還亮,右侧没注重,用網子網着炭怕撒漏,他車挡了上邊一些反光標。

(4)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2014年10月28日23時50分摆布在华宏钢厂焦炭卸貨場停好車,厥後吕某洲駕驶豫N×××××号半挂車到卸貨場,其看他車没保险杠,就對吕某洲说你的車仿佛追尾了,後保险杠没有了,派司也没有了,車後大梁上另有玻璃渣子,液压頂销子也坏了。這必定撞了,得報警。當晚23點其给吕某洲打德律風問他下高速了嗎洗車水槍,,他说他油頂漏油,正修油頂了,還没下高速。10月28日晚上没饮酒。大師正常在高速行驶60-70千米摆布,在靠近出口2千米時起頭减速,間隔出口500米時速50千米摆布。

(5)證人荣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9日1時摆布,大師在吕某洲泊車的處所围觀群情,車仿佛是追尾了,後面保险杠和派司都没有了,在其到以前吕某洲已報過警了。十多分钟後交警到华宏钢厂把吕某洲带走了。失事面包車泊車的間隔到吕某洲泊車的間隔不晓得详细多远,只晓得吕某洲停在新沂西出口下高速主路的最宽處,吕某洲站在車前頭。大師正常在高速行驶60-70千米,間隔出口1千米的時辰車速應當在50-60千米摆布。

(6)證人何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死者胡某1的老婆,黄某2男是胡某1的親姐夫,胡某1是坐黄某2男的車失事故的。

(7)證人陈染眉筆推薦,某2的證言,證實死者李某1是其老婆,2014年10月27昼夜里李某1從家里出去跟黄某2男一块兒去外埠搞绿化。

(8)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其家眷杨某產生交通變乱,七八天前,黄某2男的母親叫杨某跟黄某2男出去搞绿化。

(9)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其老婆于某產生交通變乱,林某霞是四天前和黄某2男在外埠栽花。

(10)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潘某打德律風奉告其黄某2男的車失事故了,黄某2男2014年10月26日晚上從家出去带人到安徽萧县搞绿化,失事故的這几人是黄某2男雇佣的,黄某2男駕驶的車的所有人是其弟弟胡赛仨,黄某2男有事時才開。

3.被害人報告

(1)被害人陈某1的報告,證實2014年10月28日其乘坐黄某2男的面包車從安徽回沭陽,到高速公路後不知甚麼缘由失事故了,案發當天車子坐了8小我,没看到黄某2男開車前饮酒。

(2)被害人潘某的報告,證實2014年10月28日晚上,黄某2男駕驶面包車载其几人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變乱,详细是甚麼地址甚麼時候不清晰。失事故的時辰車上一共8小我,副駕驶上坐了個男孩,其坐在第二排最左侧,中心坐的是一個本庄的女子,右侧坐的是靳某,最後一排最左侧是陈某1,中心坐的是杨某,右侧是一個不熟悉的女子。當天晚上黄某2男没有饮酒。案發當天栽花的一共8小我,天一亮就用饭,吃完早餐就起頭栽,黄某2男和胡某1整地挖坑,其余六個女子卖力栽埋,黄某2男说一天栽有一万四千五百棵,干了一天活必定很累。

4.上诉人吕某洲的供述與辩護,證實2014年10月28日22時50分许,其駕驶豫N×××××号重型半挂車牵引車、豫N×××××車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新沂西出口批示牌东邊的時辰,听到車後砰的一声,其觉得是轮胎爆了,赶快把車抗皺面霜,停在應急車道上,其打開雙闪灯然後围車一周查抄,没有發明爆胎,只發明後頂有點漏油,頂销子有一點出来,其認為是大車底部储气罐炸了,那時没@法%妹妹149%子@查抄,就駕驶車辆继续向东行驶,在邻近新沂西出口的處所,其又把車停下来查抄了一下,發明後頂没有掉,其就駕驶車辆去新沂一個钢厂送貨了。其泊車查抄時没有查抄車辆後部,只是從車辆移位頂處鑽進車厢底部查抄,發明頂漏油了,其觉得就是這個缘由酿成的声响,就没到車辆尾部查抄。第一次泊車查抄時,不經意历来車標的目的看了一下,後面太黑,没發明甚麼車辆。其听到响声時到泊車查抄中心约莫有一二百米的模样。其到卸貨的钢厂,與其一块兒送貨的駕驶員说其車的後保险杠和後派司没有了,這時候尚未感受車失事故,一块兒送貨的駕驶員奉告其有面包車撞護栏了,他們阐發正常行驶車辆油頂不成能漏油,有可能那辆撞護栏的面包車與其車追尾了,這時候其细心察看發明車辆尾部有撞击陈迹,其就認為車辆產生變乱了,就打110報警了。變乱產生時車速應當足浴球,是在60KM/h,其有灵活車駕驶證,出車時查抄過了車辆的尾部灯光,後面尾灯正常,派司灯正常。第二次在新沂西出口匝道處泊車的時辰,有巡查民警来查抄请求尽快把車開走,其就把車開下高速,直接去钢厂送貨了。

5.判定定见

(1)山东交院交通司法判定中間判定定见书,證實苏N×××××春風牌小型平凡客車碰撞刹時的速率约為95KM/h。變乱時,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挂車處于向前活動状况;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挂車死後部反光標識不合适相干國度尺度。

(2)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辆工藝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陈迹判定,證實豫N×××××/豫N×××××重型自卸半挂車後部防撞栏横梁截面高度不知足《汽車和挂車後下部防護装配》尺度请求。

(3)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陈迹物證判定定见,證明苏N×××××号小型平凡客車變乱產生時(碰撞時瞬時)行驶速率高于88km/h,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車/豫N×××××号重型自卸半挂車變乱產生時行驶速率约為40km/h。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門路交通變乱車辆技能查驗陈述二份,證實两個涉案車辆的毁坏环境。

(5)新沂市神山灵活車平安技能有限公司灵活車平安技能查驗陈述单,證實涉案車辆豫N×××××重型半挂牵引車查驗分歧格。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門路交通變乱認定书,證實吕某洲的违法举動為駕驶平安举措措施不全及機件不合适技能尺度的灵活車上高速公路行驶,且行驶速率低于高速公路標明最低時速行驶,變乱產生後逃逸,承當變乱等同责任;黄某2男的违法举動為駕驶跨越审定人数的灵活車上高速公路行驶,察看忽略,且操作不妥,承當變乱等同责任。

(7)新沂市公安局法醫學查驗定见书四份,證實胡某一、杨某、李某1的重要毁伤為颅脑毁伤,三人均合适颅脑毁伤灭亡;于某的重要毁伤為颅脑毁伤归并内脏毁伤,合适颅脑毁伤归并内脏毁伤灭亡。

(8)新沂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毁伤查驗定见书四份,證實潘某、陈某一、靳某的毁伤均组成輕伤一级,黄某2南的毁伤组成重伤二级。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門路交通變乱现場勘查笔录、现場图及现場照片,證實變乱地址位于连霍高速公路东127km+570m處,现場遗留赤色保险杠、上面有豫N×××××黄派司一個,除駕驶人外,现場共找到七名當事人,四人就地灭亡,三人伤势紧张,神智不清,未能确認姓名及接洽方法。

上述證据,經1、二审庭审當庭質證,除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支队出具的門路交通變乱認定书外,其余證据来历正當,内容客觀、真實,具备證實效劳,本院均予以采信。连系1、二审時代控辩两邊提出的相干定见,本案综合评判以下:

第一,扬州大學機器工程學院出具的交通變乱查驗评估定见书不是严酷意义上的判定文书,只是專家定见,没有加盖判定機構的印章,该機構亦不具备判定天資,不克不及作為判定定见利用。固然厥後對行驶速率問题已拜托有司法判定天資的判定機構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從新判定,但公安構造變乱责任認定的原始根据不足。

第二,變乱责任認定吕某洲肇過後逃逸與究竟不符。證人黄某一、杜某、李某3等提升免疫力,人的證言可以證明案發時段吕某洲给車主黄某1打了几回德律風,均未提到失事故,同時證明到了钢厂以後别人先發明吕某洲車的保险杠和車牌掉了,猜测已產生變乱,并说車牌都留在现場,跑是跑不掉,赶快報警。進一步證明案發時吕某洲主觀上不明知產生了交通變乱而分開變乱现場,公安構造認定其逃逸没有根据。

第三,後車駕驶員黄某2男超载,疲光駕驶,未连結平安車距,察看忽略,操作不妥,撞击火线同標的目的車辆而造成追尾,應负變乱的重要责任。

第四,吕某洲駕驶的車辆在變乱產生時速率不到60千米,車死後部反光標識及防撞護栏不合适尺度等多项违章,均不是造成變乱的重要缘由,其举動属于處于延续不乱活動状况、後方可以或许采纳辦法躲避的被動型的一般错误举動,在该起交通變乱中起到次要感化,评價為等同责任不妥,應评價為负變乱次要责任。

综上,本院對公安構造作出的變乱责任認定的證實效劳不予确認。上诉人吕某洲提出的其不该承當等同责任的上诉来由和辩解人提出的交通變乱责任認定书認定吕某洲承當變乱等同责任與究竟不符,對方車辆駕驶职員黄某2男有多项违法举動,應承當變乱次要责任的辩解定见来由充實,本院予以采用。

关于上诉人吕某洲提出的其那時車速不低于每小時60千米的上诉来由和辩解人提出的認定吕某洲駕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車低于每小時60千米證据不足,低于每小時60千米不违法的辩解定见。經查,淮安市淮工車辆檢测鑽研所有限公司司法判定所具备交通變乱陈迹判定天資,所判定出的車速與同業同類型車辆駕驶員的證言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施行条例》劃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千米”系强迫性劃定,任安在高速路上行驶的灵活車均應遵照。故對上诉人及辩解人提出的以上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一审违背法定步伐的辩解定见,經查,一审時代的延期审理、黄某2男因為客觀缘由不克不及出庭和由公安構造拜托举行判定等步伐均不违背法令劃定。辩解人提出的以上辩解定见没有法令根据,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認為,上诉人吕某洲在本起變乱中固然存在行驶速率不到每小時60千米、車死後部反光標識及防撞護栏不合适尺度等多项违章,但都不是造成變乱的重要缘由,本起追尾變乱的重要缘由理當是後車疏于察看、操作不妥而至,故吕某洲應负變乱次要责任。一审認定吕某洲兒交通闯祸罪不妥,理當宣布無罪。黄某2男的毁伤组成重伤二级,一审認定為輕伤二级毛病,依法予以改正。查察構造建议保持原判的定见不可立,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的劃定,裁决以下:

1、撤消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刑初841号号刑事裁决。

2、上诉人吕某洲無罪。

本裁决為终审裁决。

审 判长  王某某

审 判員  韩 某

审 判員  李 某

二〇一七年十仲春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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